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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Jan.2013

RoHS 2.0 《RoHS 2.0》歐盟正式上路,您不可不知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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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新版指令2011/65/EU (簡稱RoHS (recast)或RoHS 2.0)即將於2013年1月2日起在歐盟成員國正式執行。而中國、日本、韓國、臺灣、印度及美國加州等各地皆須隨其腳步跟進。
 
同時在2012年11月23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了歐盟協調標準EN 50581的參考資料及名稱,其主要明訂製造商在執行有害物質限制要求時,需準備哪些技術檔,以證明RoHS 2.0符合資格。同時新版指令也持續加重未符合規定之廠商、產品的罰責及力道,並逐一囊括市面上所有電子電器產品。

RoHS2.0將於下列時間點,階段性實施各項產品之管控:    
2014年7月 : 開始涵蓋第8類醫療電子設備與第9類消費監控設備。     
2016年7月 : 開始涵蓋體外診斷醫療設備。     
2017年7月 : 開始涵蓋工業監控設備。     
2019年7月 : 開始涵蓋第11類(1-10類未涵蓋的)所有其它電氣電子設備。
 
RoHS2.0針對投放到歐盟市場的電器及電子設備所含6種有害物質的同質物料訂出限制,而管制標準限值仍與以往相同,僅少數情況可獲豁免。其中被視為具潛在環境風險的4項物質(HBCDD、DEHP、BBP、DBP) ,將於2014年7月(以REACH 法規作為限用物質考量),此四種新有害物質是否優先加入而做進一步決定評估。
 
名稱 用途 檢測方式
HBCDD(六溴環十二烷) 溴系阻燃劑的一種 可用XRF測定總溴(Br)進行篩選,或以 GC/MS 直接分析
DEH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用做增塑劑,添加於塑膠(如PVC內)或顏料中,用於增強產品顏色、柔韌度及彈性 以GC/MS分析
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B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
 
此外,新標準表示,要求生產或最終組裝廠商自行對裝配產品內的所有同質或均質物料進行測試確實是有其困難,因此生產商可向其供應商索取技術檔,證明所供應之物料符合RoHS 2.0標準。

歐洲明訂的技術檔規格主要用於生產商編撰的相關檔,而技術檔內容至少需包涵以下各點:
  • 產品的一般描述
  • 關於材物料、零件和/或子元件、半成品的檔
  • 說明技術檔與產品內相關物料、零件及/或子元件、半成品有關係的資料
  • 編撰檔時所使用的協調標準及/或其他技術規格清單         
 
生產商有責任決定所需的資料,然後搜集相關檔,同時評核其資料真確性,決定是否適用納入於技術檔,並須定期檢討和更新資料,確保資料供應無誤。新標準亦提出,生產商也須評核產品中含有害物質之可能性,包含制程或加工中添加等物料, 透過技術、儀器判斷,評核供應商IQC、OQC之可信度。 (如廠內可利用XRF進行快速篩測、管控之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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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準規定生產商須提供的資料種類如下:
    ● 供應商發出之聲明—證明所供應的物料及零件符合規定
    ● 所簽訂的合約—證明生產商符合限制物質的最高含量規定;
    ● 物料聲明—提供特定物料含量的資料,並表明所應用的豁免規定。有意使用這個途徑的生產商,可以購買一份現行的EN 62474標準,這個標準載有與物料聲明相關的程式、種類及內容。
 
生產商之責任需追本溯源考核每一份所收到的檔內容,假若內容正確並充足,便須於技術檔內填上,否則可要求供應商提供額外佐證輔助資料,或自行針對物料進行分析判斷,並在產品投放市場後的十年內保留相關檔。
 
另一項新版RoHS重點便放於電子電器產品於投放市場前均需具備CE認證標誌以及符合指令的產品《符合性聲明書》(DOC),其CE標誌黏貼系符合: LVD (低電壓)、 EMC (電磁相容性)、EuP (能源使用產品生態化設計)、以及RoHS2.0 (有害物質禁用限制) 四項規範。並對於誤用或違反CE標誌者,聲明成員國可對其進行罰款、禁售甚至包括相關制裁,以確達有效嚴格威懾。           
 
總結來說,新版RoHS對於國內廠商現階段影響仍不甚明顯,但從RoHS 2.0新增4種被列為具有潛在風險物質、以及階段式納入RoHS 2.0的醫療器材以及監測和控制設備管控和要求CE符合性標示..等修正大方向,可瞭解新版RoHS有加大管控力道的實際作法。現行廠商除可利用桌上型或掌上型XRF等成熟篩測技術工具判斷,對於RoHS有害物質達到原料進料/制程/成品出貨等全面監控外,並可建議多方搜集資訊以積極因應國際變化的快速應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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